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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文理学院档案查借阅办法

发表于:2016年08月30日 文章点击数:14652 【打印】

为充分发挥馆藏档案在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及服务公众需求等工作的基础信息支撑作用,保证馆藏档案的完整安全,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本校人员查阅本部门形成的公开档案,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;查阅其他部门档案,须经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负责人同意;查询会计凭证,需先到计财处查询凭证号。

二、校外单位和个人查阅学校公开档案,须持有介绍信、身份证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,经有关单位和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查阅。代为他人查档,出示代查人有效证件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。

三、毕业生查阅本人学籍档案者,出示或发送本人有效证件,可现场或网上办理。

四、因特殊工作需要查阅涉密档案的,须出示介绍信及有效证件,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、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查阅。

五、本馆档案一般不外借。校内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,须形成档案部门负责人、外借档案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签字。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,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、完整和保密负责。超过5天须提供必要性说明。

六、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,严禁在档案上勾画、批注、涂改;更不得污损、折叠、剪裁、抽取、调换、转借、毁坏档案。对档案造成损失的,视情节及档案价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
七、查阅者如需摘录、复制公开档案内容,应事先征得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。涉密档案的摘录、复印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》办理。

八、查阅者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腐蚀性等危险品,阅档时,严禁吸烟、喝水,严防损坏和污染档案材料。

九、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档案,按《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》办理。

十、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办法另行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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